资质申办

建筑企业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及申请条件

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
9.1甲级资质标准

9. 1. 1企业资信能力

(1) 净资产1亿元以上;

(2) 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。

9. 1. 2企业主要人员

(1) 具有机电工程专业ー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;

(2) 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ー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
9. 1. 3企业工程业绩

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 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エ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;

(2) 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 修工程3项。

9.2乙级资质标准

9. 2. 1企业资信能力

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。

9.2.2 企业主要人员

(1) 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;

(2) 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
9. 3承包工程范围

9. 3.1甲级资质

可承担各类石油化エ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
9. 3. 2乙级资质

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エ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エ工程的检维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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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 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エ、 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
2. 石油化エ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
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

(1) 3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 50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

(3) 3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 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、总 库容1.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4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 工程;

(5) 8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 6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Rあ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?站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£0压6、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他$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7) 30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 24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9) 32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 5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

(11) 4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

(12) 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 3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4) 10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エ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

(1) 10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

(2) 20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

(3) 100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

(4) 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 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200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 然气储库,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

(5) 500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(6) 30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Rあ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?站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£0压6、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他$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

 

        (7) 15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8) 12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9) 16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0) 30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

(11) 2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

(12) 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3) 20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

(14) 4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万 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10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